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自2月4日2022年北京冬奧會開幕以來,安徽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扎實開展冬奧會、冬殘奧會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行為,取得了明顯成效,現對2022年第二批奧林匹克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墨韻江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1月20日,合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轄區內安徽墨韻江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通過網絡平臺銷售壺身印有“2022 BEIJING”相關字樣的“冬奧冠軍紫砂壺”,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2022年1月21日,該局執法人員前往現場檢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壺身印有“2022 BEIJING”的“冬奧冠軍紫砂壺”的行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為商業目的使用,違法經營額計3萬余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罰款5萬元。
二、淮北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淮北市相山區明牌珠寶專賣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5日,淮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淮北市相山區明牌珠寶專賣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銷售的3件與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黃金吊墜,且據該店經營者描述所售黃金吊墜名稱為“冰墩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同日,該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23日購進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形狀的黃金吊墜3只,重量分別為2.00g、1.73g、0.94g,購進價380元/g,銷售價為400元/g。當事人上述行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1868元,未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產品、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宿州市泗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泗縣九福金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21日,泗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泗縣九福金店進行檢查。發現該金店柜臺內擺放4件與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黃金吊墜。該店經營者提供不出相關許可授權證書,該局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2月19日以900元每個的價格購進了4個“冰墩墩”造型金吊墜,分別以1919元、1973元、1762元、1732元標價在金店內銷售。當事人上述行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涉案產品貨值金額共計7386元,至案發時,尚未銷售。
當事人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作出沒收涉案商品、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滁州市天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天長市公安局查處天長市一世福首飾店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7日,天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天長市公安局依法對天長市一世福首飾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涉嫌銷售與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相似的吊墜,執法人員依法對涉嫌侵權的4個“冰墩墩”造型吊墜進行了查扣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未獲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銷售仿造2022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造型的吊墜4個,違法經營額為6827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對涉案商品予以沒收,并對當事人處以1萬元的罰款。
五、滁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滁州開發區愛嬰孕幼用品九九廣場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25日,滁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通過網絡監管發現,滁州開發區愛嬰孕幼用品九九廣場店在微信朋友圈中發布帶有“愛嬰家園A2至初邀您看電影”的活動宣傳文案以及“媽咪集市”小程序二維碼圖案,使用了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吉祥物標識和圖案。2022年2月28日,執法人員根據掌握的線索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店員發布的帶有上述奧林匹克標志的微信朋友圈相關信息,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未獲得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對其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授權,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
六、滁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滁州市瑯琊區星尚街體育用品店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17日,滁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通過網絡監管發現,滁州市瑯琊區星尚街體育用品店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帶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圖片的宣傳圖文。2022年2月18日,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并予立案調查。
經查,該店未獲得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組織委員會對其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授權,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刻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3000元。
七、六安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查處六安變色龍廣告有限公司網絡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5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接到安徽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轉辦信息,稱六安變色龍廣告有限公司網絡銷售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2022年2月17日,該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授權的情形下,制作“冰墩墩”“雪容融”的亞克力裝飾品4種共523個,至案發時涉案商品尚未贈送、銷售,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冰墩墩”“雪容融”亞克力裝飾品,沒收涉案商品523個,處罰款1萬元。
八、六安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美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1月12日,六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安徽美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活動展板海報形式,擅自使用“北京2022年冬奧會會徽、第A000001號”奧林匹克標志。2022年1月13日,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12日,當事人為推廣經營的“關于奧運”培訓課程,在未取得授權的情形下,使用斯瑪特集團提供的涉案海報模板(1塊),擅自在經營場所內發布了含有奧林匹克標志的宣傳海報。截至本案調查終結,當事人推廣經營的“關于奧運”培訓課程暫無成功交易,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2000元。
九、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女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案
2022年2月15日,黃山市屯溪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黃山女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3D創意設計圖片,開展網絡經營活動。該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該公司3D打印體驗店進行現場檢查。
經查,當事人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在微信朋友圈內發布“女媧數字時代必備技能,488¥/年,VIP+線上直播課”并配有奧林匹克標志“冰墩墩”圖片的宣傳活動動態,執法人員在該店經營場所內發現當事人已制作完成的2022年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和“雪容融”3D打印模型各2個共4個,制作完成的模型尚未銷售。
當事人行為違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1萬元。
十、黃山市休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黃山市小雛菊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7日,休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黃山市小雛菊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咨詢臺上擺放有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圖案的手鏈,兩款手鏈上都標注“BEIJING2022”會標和徽記,且發現該公司老師在其朋友圈發布的“冰墩墩”“雪容融”字樣及圖片的宣傳內容。同日,該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該公司購買“冰墩墩”圖案手鏈68個、“雪容融”圖案手鏈38個,當事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將“冰墩墩”“雪容融”手鏈作為朋友圈轉發廣告的贈品,已贈出手鏈2個。其無法提供相關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授權許可證明材料。當事人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涉案手鏈104個,并處罰款5000元。(來源:安徽省市場監管局網站)